政协委员提案“全职太太先生”职工化
政协委员提案“全职太太先生”职工化,近年来,也多次出现全职太太离婚后获得家务补偿的案例,但因为没有统一规定,补偿额度差异很大。政协委员提案“全职太太先生”职工化。
政协委员提案“全职太太先生”职工化1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提交提案,建议建立家庭全职服务成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维护家庭全职服务成员的合法权益。
她认为,因为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特殊事由、特殊时期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无论全职太太,还是全职先生,都应该可以享受工龄累计、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选择回归家庭,为家庭提供全职服务,可以适当相应减免从业配偶个人所得税等。
另外,在离婚诉讼中,从事家庭服务的全职成员可以按劳取酬,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取得相应比例标准的劳务补偿,而且全职服务家庭的年限越长,获得的补偿越多。
韦震玲还提出,应当建立特殊家庭全职成员附条件获取薪酬制度。
可以规定,从事家庭全职服务职业的家庭成员,满足有独自全职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失能老人及配偶等条件的,可申请获得一定政府劳务补贴。
近年来,也多次出现全职太太离婚后获得家务补偿的案例,但因为没有统一规定,补偿额度差异很大。
有律师建议,全职太太应保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记录,保持对家庭财务情况的知情权。
政协委员提案“全职太太先生”职工化2
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的一个提案冲上热搜:“建议让全职太太先生成合法职业。”
她认为,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全职太太(先生)成为舆论场的热频词,并在多个维度被公众审视、热议:职业选择、自我价值、两性关系,当然最受关注的还是权益保障问题。
相较于有清晰KPI考核,个人价值同薪资直接挂钩的职场,全职太太的“劳动成果”不仅难以量化或者说评判标准模糊,甚至还要承受社会和家庭的误解。其中一种具有相当市场的误读,是对劳动价值进行所谓“高低贵贱”的'论断,认为由灶台、家务和孩子构成的家庭劳动不够高级或者说是为人妻、为人母应尽的义务,难以被纳入对家庭的显性贡献。
毫无疑问,这是对全职太太劳动成果的抹杀,是对其劳动价值的严重低估,而一旦夫妻关系破裂,这种低估对全职太太权益的损伤是致命的。近年来多名将此诉诸公堂的全职太太已印证问题的严重性和急迫性。
如何保障,怎样保障全职太太的权益已进入公众聚焦的视野。在此背景下,通过建立职业权利保障制度保护全职太太的建议回应了公众关切,呼应了部分民意,可望对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评价产生正向引导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但家庭终究不是职场。家庭主要依靠伦理自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非凭一纸劳动合同维系。无可否认的是,全职太太头衔中的“全职”区别于职场中的既定概念:他们无法做到日常生活与工作在空间上的分离;也没有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时间限制;亦不受用人单位对脑力和体力方面刚性要求的约束。不受职场约束,却要求职业权利保障,这本身是一个悖论,也是对在职员工的不公。
再者,作为家庭成员,全职太太也有应尽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夫妻之间相互扶养,都是刚性的法律义务,全职太太无可例外,也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那么如何把全职太太多付出的一部分劳动分割出来量化?如何制定与这部分劳动对应的劳动保障?家庭成员中谁来承担“用人单位”的角色?这些问题其实都是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无解的难题。
回归提案的初心,如何保障,怎样保障全职太太的权益还是要从建立相对客观的家庭工作价值评估,纠偏对家庭分工的认知,遏制打击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的角度出发,少一些“绝望主妇”,多一些柴米油盐的细水长流。
政协委员提案“全职太太先生”职工化3
据人民政协网3月3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提交提案,建议建立家庭全职服务成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维护家庭全职服务成员的合法权益。
她认为,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选择回归家庭为家庭提供全职服务,可以适当相应减免从业配偶个人所得税等。
韦震玲建议立法保护家庭全职成员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将在家庭全职从事家庭服务视为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职业。
可以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从事家庭服务的全职成员可以按劳取酬,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取得相应比例标准的劳务补偿,全职服务家庭的年限越长,获得的补偿越多;
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选择回归家庭为家庭提供全职服务,可以适当相应减免从业配偶个人所得税等。
韦震玲提出,建立特殊家庭全职成员附条件获取薪酬制度。可以规定从事家庭全职服务职业的家庭成员满足有独自全职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失能老人及配偶等条件的,可申请获得一定政府劳务补贴。
作为被服务对象的家庭成员如有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从其固定收入中向家庭全职服务成员支付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用和服务费用,比例可通过立法规定最低比例额度,也可由双方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额度基础上自行协商,以利于保障提供家庭全职服务成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和家庭平等权益,避免在婚姻、继承等纠纷发生时出现不平等现象。
近年来,屡有全职太太离婚获家务补偿的案例。2021年2月,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全职太太王某因承担大部分家务在离婚诉讼中获补偿款5万元。
对此,律师认为民法典新规定为“家务劳动”补偿提供依据,此次判决具有积极的司法和社会影响。律师建议,全职太太应保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记录,保持对家庭财务情况的知情权。司法上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很有必要。
2021年12月,广东一“全职太太”李女士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其获赔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该案双方梁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女士婚前经营了一家餐饮店,婚后因怀孕、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法院判定梁先生应当给予家务劳动补偿。